
贵州省汽车流通协会章程
贵州省汽车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为:贵州省汽车流通协会,其英文名本协会名为:贵州省汽车流通协会,其英文名“Guizhou Automobile Circulation Association”英文名称简称为“GAC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省汽车行业的经营管理者、经销商、生产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有形汽车、汽配市场和有关团体的单位、个人以及省内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始终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
本协会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坚持党的领导
第七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践行“两个维护”,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九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会员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向会员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内(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三)开展汽车产业相关的汽车销售(含乘用车、商用车、农用车等所有的汽车销售)、汽车配件经营、汽车装饰用品经营、汽车改装、汽车拆卸、汽车轮胎、汽车润滑油、汽车检测、二手车销售、二手车经纪、汽车维修整备服务等在内的行业调查研究,提出发展贵州省汽车流通行业的建议,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汽车、汽配市场体系和产销网络,促进贵州省汽车(含二手车市场)、汽配市场的规范运作和科学管理;
(四)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五)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七)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汽车流通行业经营者,经纪人的经营资格,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八)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协会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九)进行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为会员的生存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行业支持和帮助;
(十)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加有关活动。
(十一)完成贵阳市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行业内的合法经营者及其他行业的合法经营者
(四)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单位会员条件:贵阳市域内流通行业自然人或民营资本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规定,依法设立的民营企业;港澳自然人或工商资本在贵阳市域内依法设立的独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民营企业等。
(六)个人会员条件:贵阳市域内民营企业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民营企业中持有股份的主要经营者,民营投资机构自然人大股东,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工商领域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相关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民营中介机构主要合伙人,在贵阳市域内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有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等。与本协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各类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培训)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一年一交,按入会时间的对年对月收取)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11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协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罢 免
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
本协会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召开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补 选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补选的,其候选人应是本会理事,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监事应列席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由当届理事会负责,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
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监事的,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
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8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